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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保障你我健康权益

发表时间: 2024-12-10 18:08

传染病防治法:保障你我健康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颁布的第一部针对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卫生大法,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定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各项措施,明确了公民、社会有关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该法的实施对于我国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全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社会稳定和谐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传染病的防治与每个公民都息息相关,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传染病防治法》。

1.《传染病防治法》的目的是什么?

《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制定本法。

2.《传染病防治法》坚持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3.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共41种)。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新型冠状肺炎猴痘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4.《传染病防治法》中用语的含义: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

(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

(五)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六)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

(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

(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

(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十一)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

(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5.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7.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审核|宣传统战处 张德宏

责编|宣传统战处 郑访江

编辑|宣传统战处 马志强

供稿|公共卫生与医院感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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