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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云城区东西街街区车辆可通行时段安排。

发表时间: 2023-12-04 17:04

全面解析:云城区东西街街区车辆可通行时段安排。

近日,云浮市云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经云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云城区东西街街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一共有15条,全文如下:


云城区东西街街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升首位度,建设都市圈,优化商业消费环境,体现历史文化街区特色,提升标志性商圈业态和功能,维护云浮市云城区东西街街区的良好秩序,营造整洁优美、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街区环境,加强对街区的综合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东西街街区范围包括:解放东路、解放中路、解放西路、湖边路及上述路段周边区域(包括好人广场、二十四节气广场及周边区域)。


东街步行街范围是指:解放东路东安路口至解放中路烈士公园牌坊路段及上述路段周边区域。


第三条 东西街街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管理,凡在街区内居住、办公、经营、购物、旅游、文化、娱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相关镇(街)政府(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东西街街区的保护、业态提升、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东西街街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管理和服务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布局、市场运作、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街区管理工作,推动业态升级,开发文化资源,共同打造商业繁华、文化气氛浓厚、管理规范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七条 东西街街区范围内的车辆应按规定和指引规范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东街步行街路段实行限制性交通措施。


(一)禁止通行时段:在每周一至周五15:00至22:00,国家法定节假日及每周六周日9:00至22:00禁止车辆在步行街范围内通行(除执行任务的特殊车辆外)。禁行时段确需进入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并在工作人员指定的区域停放。如因街区管理需要或遇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禁止通行时间的,以职能部门具体公告为准。


(二)可通行时段:


1.小型汽车、蓝牌轻型货车(载质量1.75吨及以下)限于每日晚22:00至次日9:00进入步行街区通行。


2.摩托车(含两轮、三轮、电动摩托车)、自行车可通行时段:每周日至周四晚22:00至次日15:00,每周五周六晚22:00至次日9:00。


(三)步行街内禁止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四)通行时段,小型汽车、蓝牌轻型货车(载质量1.75吨及以下)、摩托车在步行街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市容环境卫生有关规定,维护东西街街区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


临路临街的单位、门店、住户落实门前责任制,做好门前环境卫生、容貌和秩序维护工作。


街区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二)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污水;


(四)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五)在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六)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街区内的座椅、雕塑、景物小品、灯饰、LED广告牌、标志牌以及市政、绿化、环卫等公共设施。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公共设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安全的有关规定,维护东西街街区良好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街区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一)流浪乞讨、随地露宿或者进行恐怖、残忍、色情表演;


(二)进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赌博行为;


(三)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东西街街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经商、诚信服务。


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无照无证经营;


(二)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在东西街街区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事前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活动: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


(二)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标语、横幅、彩旗、彩球等宣传品;


(三)举办文化、商业、旅游、公益和群众性聚集等活动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批准或备案的活动;


从事上述活动者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同意,擅自进行以上活动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在东西街街区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有关规划和规定,与街区建(构)筑物风格以及周边整体风貌相协调,并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进行建(构)筑物临街立面修缮、装饰、装修;


(二)沿街房屋门前、门面等外部装修的;


(三)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


(四)改变公用设施的风格、式样和位置;


(五)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设施。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定影响历史风貌展示的活动。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一年。



来源:云浮市云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编辑:彭玉静 莫颖琳

校对:胡焕红